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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開放外國債券作為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 以提升投資人資金調度靈活性及資產運用效率 有助證券商提供更全面之金融服務 並進行法規修正預告

 【台北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活化投資人持有外國債券資產之資金調度靈活性,並使證券商得提供更全方位之資金融通服務,研擬修正110年12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5649號令有關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規定,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進行法規預告作業,修正重點包括:
 一、新增「外國債券」為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擔保品,並明定新臺幣借款不得兌換為外幣。
 二、明定外國債券範圍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有關外國債券之規定,且須屬經本會認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投資等級以上之債券。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可活化投資人持有之外國債券資產,提升資金調度靈活性及資產運用效率,並使證券商提供更全面之資金融通服務,證券商可藉此整合複委託、款項借貸、分戶帳及台股經紀等多項業務,提供投資人一站式金融服務,增加證券商業務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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