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活化投資人持有外國債券資產之資金調度靈活性,並使證券商得提供更全方位之資金融通服務,研擬修正110年12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5649號令有關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規定,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進行法規預告作業,修正重點包括:
一、新增「外國債券」為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擔保品,並明定新臺幣借款不得兌換為外幣。
二、明定外國債券範圍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有關外國債券之規定,且須屬經本會認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投資等級以上之債券。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可活化投資人持有之外國債券資產,提升資金調度靈活性及資產運用效率,並使證券商提供更全面之資金融通服務,證券商可藉此整合複委託、款項借貸、分戶帳及台股經紀等多項業務,提供投資人一站式金融服務,增加證券商業務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