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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規定 以確保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之穩健及符合實務作業

 【台北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維護保戶權益及符合實務作法,並使各業監理法令為一致性規範,爰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之2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管理辦法」部分:依據現行「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投資標的如果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則該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但於國內、外證券市場交易的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惟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規定,國內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才能募集發行(包括於國內證券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爰刪除「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列「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俾符實務作業。
 二、修正「應注意事項」部分:
 (一)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簡稱TLAC債券):考量TLAC債券與一般債券風險的差異性,現行證券商及信託業均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TLAC債券,為使各業監理法令為一致性,爰明定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不得包含TLAC債券。(第7點)
 (二) 加強投資型保險連結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新興市場債券為訴求之基金投資限額規範:因應金管會開放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因投資策略所需,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及新興市場債券,另「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指數型基金」,為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或因應標的指數複製策略所需,亦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均可能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為維護保戶權益,除現行原規範的「債券型基金」外。
 另將前開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新興市場債券為訴求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境內外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指數型基金」納入「應注意事項」第8點之2的限額控管,限額比例維持現行規定,亦即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前開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新興市場債券為訴求的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其中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而其餘投資型保險商品則不得連結前開基金。(第8點之2)
 金管會表示,考量投資型保險之連結標的價值係構成保險給付之一部分,對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之特性,應以長期穩健為宜,故藉由本次修法妥適管理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風險,以維護保戶權益,提醒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慎選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落實商品銷售適合性及相關法令遵循,俾營造健全之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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