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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

 【台北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近來接獲多起民眾陳情,檢舉有透過IG、FB及Line等網路平台,介紹及推薦國人購買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地區發行的保險商品;由於這些境外保險商品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國外保險公司所簽發,也有可能是偽造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醒,未經許可設立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風險:
 一、發生爭議處理困難: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二、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購買其商品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造成財務上的損失。
 五、無法適用賦稅優惠: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重申,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上開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如保險契約文件、匯款資料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以協助維護金融秩序之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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