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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

 【台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程序,並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為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故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結果,如帳戶持有人係屬前述應申報國之稅務居住者,可透過「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申報該等帳戶資料,另為利金融機構查詢申報結果,可利用該系統「申報完成證明提供功能」按鈕,列印收執聯,惟該收執聯僅代表上傳成功,尚待該系統檢核,經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產生申報確認書,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為避免金融機構因逾期未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常見CRS缺失態樣公告於該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金融機構可至專區查詢CRS缺失態樣,確保遵循CRS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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