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為持續提升我國銀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日(7月28日)核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7家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下稱IRB法)計提資本,自115年第4季開始適用,並分5年逐步調降產出下限(Output Floor)比率。
IRB法係透過內部評等模型,更精細評估授信違約率與違約損失率,以更精確衡量資產信用風險與所需資本計提,並強化風險控管能力。金管會於113年上半年受理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IRB法,計有上述7家銀行提出申請。金管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成立專案審查工作小組,歷經初審、複審、實地審查及一年試辦等階段,就各銀行風險管理架構、內部評等制度、模型發展及驗證、資料品質、模型治理及實際運作情形等面向進行全面審查。依審查結果,7家銀行均已符合採用IRB法之條件,故均獲得核准。
另為兼顧IRB法之穩健推動,金管會採行下列配套措施:
一、產出下限(Output Floor)比率之過渡安排: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增訂產出下限規範,惟保留各國調整之彈性,考量我國銀行由標準法轉換至IRB法,亦有資本需求變動之情形,因此緩步調降產出下限比率,採5年過渡期安排,7家銀行自115年第四季起,適用95%之產出下限比率,其後每年調降5個百分點,自120年第四季起適用最終72.5%之產出下限比率。
二、須持續符合申請適用IRB法之門檻條件:7家銀行於使用IRB法計提資本期間,仍應持續符合申請適用IRB法之門檻條件,即資產規模應達新臺幣2.5兆元以上,且依標準法及IRB法計算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皆應分別達9.5%、11%及13%以上(一般銀行之法定最低標準為7%、8.5%及10.5%),如銀行有未符合相關條件者,則將暫停使用IRB法計提資本。
金管會表示,本次核准銀行適用IRB法,有助於促進銀行持續精進信用風險模型開發與驗證、資料治理等能力,並將內部評等結果更有效運用於日常營運,支持業務穩健發展,提升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觀察首批銀行適用IRB法後,其財務及業務經營變化情形,以及對整體銀行業之影響,預計最晚於116年下半年開放第二批銀行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