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為全球邁向淨零排放不可或缺的一環,亦為我國淨零重要策略。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39 條規定,於 25 日發布「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為我國推動 2050 淨零排放邁入新的里程碑。
環境部表示,我國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 NDC 3.0 國家自定貢獻已將 CCS 納入,並且訂定明確計畫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後,明訂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環境部申請核准,並授權訂定本項管理辦法。環境部於去年底預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經辦理研商會,參酌各界意見後,完成訂定發布。本辦法共計 30 條文,重點如下:
明定封存場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事業在申請封存核准前,必須先向環境部提出探勘申請,經審查同意後,進行封存場址探勘。接著事業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封存核准。其中重要文件包括執行計畫,其內容應記載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申請封存目標量及封存期限、封存場址地質探勘調查結果、環境衝擊及風險管理報告、二氧化碳來源、濃度及封存量評估報告、環境監測規劃、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封井規劃及財務安全規劃。針對本辦法發布前已通過環評之既有試驗計畫(如台灣中油鐵砧山及台電台中電廠之先導計畫),可直接提出封存核准申請。
明定封存之二氧化碳來源應於國內捕捉,惟屬試驗計畫性質且數量於 4,000 公噸以內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明定封存之二氧化碳流體濃度應為 95%以上,且對於其成分亦有規定。環境監測與資訊公開:事業取得封存核准後,應依規定辦理各項監測,並且按季送環境部。同時應設置網路平臺公開資訊,並將二氧化碳濃度及地震監測等即時數據上傳至指定網站。長期責任與財務安全:事業除於封存期間進行監測外,封井後之法定監測年限為 20 年,報經審核通過始解除監測義務;並明定事業須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送次一年度財務保證文件及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確保事業責任之長期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