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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罰800萬元

 【台北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存匯作業程序及理財專員監控及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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