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近年不少投資人布局海外資產,從基金、股票、債券到房地產等,投資配置日益多元。然而,在市場波動下,部分海外資產出現交易損失時,民眾往往因為不熟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而造成申報錯誤,甚至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14年度全戶如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全年的海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所得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如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