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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卡麗斯公司變更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 遭罰!

 【台北訊】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卡麗斯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卡麗斯公司於114年7月開始新增銷售「防曬霜」商品,銷售商品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應報備事項,所載內容有變更,即應事先報備,惟該公司至114年9月24日始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變更銷售商品,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應事先向該會報備,以避免違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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